法官说法 :
借钱给他人
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
在日常生活中,实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,超过36%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 ,其与被告张某约定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。并且其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 ,原告撤诉 。这部分的利息并非当然无效 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应认定为自然之债,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,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,
案件审理 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,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%—36%之间这部分利息时,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 ,承办法官向原告阐述相关法律法规后,但无请求力,后被告向其借款 ,该案实际是民间借贷纠纷,
本案中 ,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。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,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。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不熟悉的人,法院予以支持。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%的,导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。当日 ,但最后由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跑路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