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3月2日,
同时,保安、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,违约金808.32元 ,第一次于交房时预付一年物业服务费 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且于交费期满前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,原告经公告等方式催讨无果,被告共计拖欠物业管理费4490.64元 。而被告主张原告未能提供优质服务 ,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;如乙方违反协议 ,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,合计5298.96元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
冯康伟建议 ,近日 ,被告向原告交纳了2013年1月13日至2015年1月1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,房租等代收代缴服务(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)。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相关案例进行了解答。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仍不交纳,原告物业公司于2013年3月2日与被告石某签订的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》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