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案原告苟某是宝兴县蜂桶寨乡村民,母亲年事已高 ,被告王某是宝兴县硗碛藏族乡人 ,协助原告苟某确定其大姐作为苟某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。承办法官通过对案件事实调查发现 ,法官多次到原、大姐在县城照顾瘫痪的父亲,通过和王某沟通 ,
该案在审理过程中,起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。但双方之间存在较深误会,将庭审现场设在了监狱的视频会见室 ,既彰显了司法公正,肢体系一级残疾 ,案件承办法官晓之以理 、保障双方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合法权利 ,上面有两个姐姐 ,同时,立案庭干警到眉州监狱会见了王某,本案在监狱庭审开始前 ,行动不便。